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校友會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114.3.4

一、法源依據:依據臺中市「豐原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第五條本會之任務第一項:聯絡校友情誼,協助解決會員之困難、促進校友之情誼。

一、目的:

關懷校友協助校友,因個人突逢變故致使生活、醫療陷入困境者給予協助,以使緩和家庭困境。

二、名詞定義

1.會員:專指加入校友會之畢業或肄業校友及凡在豐原高中就學,轉學認同校友會且加入社群並加入校友會者)。

2.校友:未加入校友會之畢業或肄業校友及凡在豐原高中就學轉學認同校友會且加入社群者。

3.協助對象:會員及校友。

4. 協助原因:會員及校友因本身意外或疾病或其他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三、協助查證事項

當校友會接獲急難救助通報,由理事長招集理監事組成臨時委員會,前往訪視,由臨時委員會決定是否列入緊急提案,由全體理監事各自表達意見,通盤檢討為期一天,之後進行線上表決是否募款,表決方式以反對募款或贊成募款擇一為方式,超過1/2,為反對募款或贊成募款。

四、救助金額

1.會員部分,由會費中急難救助金提撥。及校友會決議募款。

2.校友部分,由校友會決議募款。

3.募款額度:現行額度以20萬為上限,募款期限14天,約二周。

募款額度視物價水準調整,調整須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