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勵學基金』獎勵要點
104年05月27日修訂
109年06年29日行政會議修訂
112年1月14日行政會議修訂
112年2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
113年4月29日行政會議修訂
113年5月1日勵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 政府舉辦之各類比賽,分為縣市級比賽、區域等級比賽、全國性比賽三種。惟臺中市語文競賽因縣市合併賽制更改,分為台中市比賽初賽與複賽、區域等級比賽與全國性比賽。
(二) 各項語文檢定考試通過特定等級,如英文檢定通過全民英檢中級以上、中文檢定通過高等以上。其它語言如日文、歐洲語言、客語、閩南語、原住民族語等,依照不同等級給予不同獎勵。
(三) 其他知名大型比賽得由主辦科室提出申請,並依其獎項難易程度比對相關獎勵於會議中由委員會審議決定核發金額。
(四) 其他規定未盡事宜,由委員會開會決議。
(一)由政府舉辦的比賽
| 編號 | 名次或等第 | 全國性比賽 | 區域等級比賽 | 臺中市語文競賽複賽 | 縣市級比賽/ 臺中市語文競賽初賽 |
| 1 | 第一名/特優 | 6000元 | 2000元 | 1200元 | 1000元 |
| 2 | 第二名/優 | 5000元 | 1600元 | 1000元 | 800元 |
| 3 | 第三名/甲 | 4000元 | 1200元 | 800元 | 600元 |
| 4 | 第四名/優選或乙等 | 3000元 | 第4-6名: 1000元 佳作:800元 | 500元 | 第四名300元 |
| 5 | 第五名/佳作 | 2000元 | 無以下名次不予獎勵 | 第五名200元 | |
| 6 | 第六名/入選 | 1000元 | 佳作/入選200元 |
臺中市語文競賽因縣市合併賽制更改,獎勵額度依台中市初賽與複賽等第給獎。
臺中市中小學科學展覽競賽中區比賽前三名主辦單位已頒發獎金不再重複給獎,佳作、創意獎與設計獎才給予捌佰元獎勵。
(二)各項語文檢定
| 編號 | 中文 | 日文 | 閩南語 | 其它語言 |
| 7 | 優等500元 | N1等級1000元 | C1 高級 1000元 | 精通1000元 |
| 8 | 高等200元 | N2等級800元 | B2 中高級 800元 | 流利800元 |
| 9 | 不予獎勵 | N3等級500元 | B1 中級 500元 | 高階500元 |
| 10 | 不予獎勵 | N4等級300元 | A2初級 300元 | 進階300元 |
| 11 | 不予獎勵 | N5等級200元 | A1基礎級 200元 | 基礎200元 |
(三)其他大型知名比賽
| 編號 | 小論文 | 讀書心得寫作 | AMC數學競賽 | 其它比賽(註) |
| 12 | 特優壹仟元 | 特優200元 | 獲邀參加美國數學AIME邀請賽800元 | 第一名500元 |
| 13 | 優等捌佰元 | 優等100元 | 第二名300元 | |
| 14 | 甲等陸佰元 | 優等以下不予獎勵 | 第三名200元 | |
| 15 | 甲等以下 不予獎勵 | AMC成績達Excellent等級500元 | 佳作100元 | |
| 16 | 佳作以下 不予獎勵 | |||
| 17 | 其它不予獎勵 |
(註)其他比賽於申請截止後審查會議召開前,請各科召集人提供該領域專業意見,協助評估該比賽知名度與重要性是否列入給獎範圍。
(四):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辦的團體運動比賽
| 編號 | 名次或等第 | 全國性賽事 | 區域等級比賽 | 縣市等級比賽 |
| 18 | 第一名/特優 | 12000元 | 晉級全國決賽,每項賽事頒發獎勵金4000元 | 2000元 |
| 19 | 第二名/優 | 11000元 | 1600元 | |
| 20 | 第三名/甲 | 10000元 | 1200元 | |
| 21 | 第四名/優選/乙等 | 9000元 | 晉級區域複賽,每項賽事頒發獎勵金800元 | |
| 22 | 第五名/佳作 | 8000元 | ||
| 23 | 第六名/入選 | 7000元 | ||
| 24 | 第七名 | 6000元 | ||
| 25 | 第八名 | 5000元 |
七、頒發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
八、申請方式:
(一) 得獎優秀學生由各處室依規定申請、送本校勵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
(二) 承辦單位得依得獎難易度提出敘獎等第申請及說明,並確認該獎項未領取獎勵金。
九、獎金來源:本校勵學基金,其本金新臺幣四佰萬存放定期存款,餘存放活期存款,以
孳息支付各項支出。基金之存入與動支皆依會計程序列帳。非經委員會決議,不得動用
原有基金。
十、審查單位:本校勵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家長代表、各學科召集人、學生代表為委員。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
以辦理本會有關事項。總幹事由學務主任兼任,副總幹事由社團活動組組長兼任,以上
均為無給職。
十一、辦理期程:每學年五月、十二月召開會議,審議獎學金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對議案之表決,須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使得行
之。
十二、本要點由勵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後,經行政會議表決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