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勵學基金』獎勵要點

104年05月27日修訂

109年06年29日行政會議修訂

112年1月14日行政會議修訂

112年2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

113年4月29日行政會議修訂

113年5月1日勵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 目的:
  • 為鼓勵本校學生發揮專才,提升各項專業水準。
  • 培養本校學生對學業、技能興趣為校爭光,樹立典範蔚為校風。
  • 適合對象:本校學生參加各項校外比賽得獎者,且該比賽主辦單位並未提供獎金或獎品。
  • 獎勵範圍:

(一) 政府舉辦之各類比賽,分為縣市級比賽、區域等級比賽、全國性比賽三種。惟臺中市語文競賽因縣市合併賽制更改,分為台中市比賽初賽與複賽、區域等級比賽與全國性比賽。

(二) 各項語文檢定考試通過特定等級,如英文檢定通過全民英檢中級以上、中文檢定通過高等以上。其它語言如日文、歐洲語言、客語、閩南語、原住民族語等,依照不同等級給予不同獎勵。

(三) 其他知名大型比賽得由主辦科室提出申請,並依其獎項難易程度比對相關獎勵於會議中由委員會審議決定核發金額。

(四) 其他規定未盡事宜,由委員會開會決議。

  • 獎勵額度上限標準:

 (一)由政府舉辦的比賽

編號名次或等第全國性比賽區域等級比賽臺中市語文競賽複賽縣市級比賽/
臺中市語文競賽初賽
第一名/特優6000元2000元1200元1000元
第二名/優5000元1600元1000元800元
第三名/甲4000元1200元800元600元
第四名/優選或乙等3000元第4-6名:
1000元 佳作:800元
500元第四名300元
第五名/佳作2000元無以下名次不予獎勵第五名200元
第六名/入選1000元佳作/入選200元

臺中市語文競賽因縣市合併賽制更改,獎勵額度依台中市初賽與複賽等第給獎。

臺中市中小學科學展覽競賽中區比賽前三名主辦單位已頒發獎金不再重複給獎,佳作、創意獎與設計獎才給予捌佰元獎勵。

 (二)各項語文檢定

編號中文日文閩南語其它語言
7優等500元N1等級1000元C1 高級 1000元精通1000元
8高等200元N2等級800元B2 中高級 800元流利800元
9不予獎勵N3等級500元B1 中級 500元高階500元
10不予獎勵N4等級300元A2初級 300元進階300元
11不予獎勵N5等級200元A1基礎級 200元基礎200元

(三)其他大型知名比賽

編號小論文讀書心得寫作AMC數學競賽其它比賽(註)
12特優壹仟元特優200元獲邀參加美國數學AIME邀請賽800元第一名500元
13優等捌佰元優等100元第二名300元
14甲等陸佰元優等以下不予獎勵第三名200元
15甲等以下
不予獎勵
AMC成績達Excellent等級500元佳作100元
16佳作以下
不予獎勵
17其它不予獎勵

(註)其他比賽於申請截止後審查會議召開前,請各科召集人提供該領域專業意見,協助評估該比賽知名度與重要性是否列入給獎範圍。

 (四):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辦的團體運動比賽

編號名次或等第全國性賽事區域等級比賽縣市等級比賽
18第一名/特優12000元晉級全國決賽,每項賽事頒發獎勵金4000元2000元
19第二名/優11000元1600元
20第三名/甲10000元1200元
21第四名/優選/乙等9000元晉級區域複賽,每項賽事頒發獎勵金800元
22第五名/佳作8000元
23第六名/入選7000元
24第七名6000元
25第八名5000元
  • 獎勵方式:頒發獎金。
  • 經費來源:由本校勵學基金專款支應

七、頒發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

  • 該比賽主辦單位設有獎金或獎品獎勵者,不予頒發。
  • 該得獎者已接受別項獎金獎勵,不予頒發。
  • 單一獎項多人參與視為單項給獎。
  • 同一項作品參賽依據最高得獎紀錄發放獎金,例如臺中市比賽得獎後進中區比賽再進全國賽,則以全國賽得獎紀錄給予獎勵。

八、申請方式:

(一) 得獎優秀學生由各處室依規定申請、送本校勵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

(二) 承辦單位得依得獎難易度提出敘獎等第申請及說明,並確認該獎項未領取獎勵金。

九、獎金來源:本校勵學基金,其本金新臺幣四佰萬存放定期存款,餘存放活期存款,以

    孳息支付各項支出。基金之存入與動支皆依會計程序列帳。非經委員會決議,不得動用

    原有基金。

十、審查單位:本校勵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家長代表、各學科召集人、學生代表為委員。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

    以辦理本會有關事項。總幹事由學務主任兼任,副總幹事由社團活動組組長兼任,以上

    均為無給職。

十一、辦理期程:每學年五月、十二月召開會議,審議獎學金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對議案之表決,須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使得行

    之。

十二、本要點由勵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後,經行政會議表決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